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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批新规4月起“落地” 驾考“自学直考”启动试点

    类别 :媒体报道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人次:186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白阳、孙玺)4月份,一批关系民生的新规开始实施。驾考改革拉开自学直考 、自主报名的大幕,跨境电商新税制改变“海淘”格局,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不断完善的法治 ,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添彩 。
      考改革来了 16地市试点“自学直考”
      4月1日起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等驾考改革系列配套制度将正式施行。
      “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的最大亮点。4月1日起,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 、福州、吉安 、青岛、安阳 、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地市的学员 ,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 ,可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需要注意的是,自学人员需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并加装副刹车、辅助后视镜等装置。
      驾考改革的另一大福利是“自主报考” 。今后,驾驶人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约考和缴费 。驾考科目的预约顺序也较以往更加灵活,当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既可以先约考科目二,也可以先约考科目三 ;有条件的地方 ,还可以同时约考科目二、科目三。
      新规实施后,居民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的车管所进行驾驶证的申领 、补领 、换领、审验,无需在居住地和原核发地之间来回奔波。
      此外,新规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并将须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由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跨境电商税改“靴子落地” “海淘”面临洗牌
      4月8日起,我国将对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执行新税制 ,对其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行邮税的50元免税额度被取消,改为按一般贸易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率的70%予以征收;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现行政策下 ,部分企业利用优惠想方设法“拆单”避税;新政实施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的税负将有所上升,但电商企业自身能够化解部分成本,因此对消费者的直接影响并不算大。另一方面,税收成本上升意味着依靠政策红利生存的跨境电商“低门槛”时代就此终结 ,优秀的跨境电商有望凭借实力脱颖而出。
      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
      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自4月1日起 ,全国凡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将不必返回原籍 ,可直接在居住地申请。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 。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出入境证件将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签发 。
      流浪乞讨人员乘车将使用专用车票
      根据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月1日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乘车将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
      通知指出 ,2003年建立的救助管理制度让大量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但在工作实践中,有恶意求助人员利用制度的管理漏洞“跑站骗票”,拿到车票后自行退票、倒卖,扰乱了救助秩序 。
      通知要求,今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乘车将使用有统一标记的专用车票,救助管理机构与当地铁路车站共同研究确定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票款结算等事项,有条件的车站可指定票务窗口负责办理专用车票相关事宜 。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破解“举证难”“赔偿低”
      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直指专利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难 、赔偿低问题。
      新司法解释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 。在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时,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 ,侵权人需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若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 ,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将被作为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 ,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
      进入“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企业将受约束惩戒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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